政策實施後11種情況可申請再生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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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條例》修改後,安徽省以下11種情況將可以申請再生育:

政策實施後11種情況可申請再生育

(1)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獨生子女,只生育一個子女的;

(2)雙方均爲少數民族,只生育一個子女的;

(3)雙方均爲歸國華僑,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、澳門、臺灣地區居民,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;

(4)再婚夫妻,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,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;

(5)婚後不育,夫妻雙方均滿30週歲,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;

(6)第一個子女爲殘疾兒,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,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;

(7)夫妻一方爲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,一級至五級因公(工)致殘人員,只生育一個子女的;

(8)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,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,只生育一個女孩的;

(9)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,只生育一個子女的(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;

(10)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;

(11)大山區的鄉,女方在農村,只生育一個女孩的。


6種情形可視爲獨生子女


6種情形可視爲獨生子女

二胎政策終於實施,關於細節問題,有不少網友表示仍有疑惑,如父母離異,再重組家庭,原本的“獨生子女”是不是就失去了“單獨二孩”的資格?“單獨”有沒有一個標準?

安徽省計生委副主任高俊文:國家對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認定,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,沒有同父同母、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,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於生育子女前死亡。

而我省,符合以下6種情形的,可以視爲獨生子女:(1)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無子女的夫妻只收養一個子女的;(2)夫妻雙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,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養過子女的;(3)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;(4)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,一方與該子女共同生活,未再婚或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;(5)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喪偶後,未再婚或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;(6)國家衛生計生委認定的其他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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