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現行的再生育子女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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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現行的再生育子女政策

在上海現行政策下,真正要二胎的不多


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,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:

  (一)雙方均爲獨生子女的;

  (二)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、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爲非遺傳性殘疾,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;

  (三)一方經有關部門鑑定爲非遺傳性殘疾,影響勞動,生活不能自理的;

  (四)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;

  (五)一方爲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,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;

  (六)一方爲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爲獨生子女的;

  (七)女方爲本市農業戶口,無兄弟,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,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。

 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:

  (一)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,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;

  (二)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,且雙方均爲獨生子女的;

  (三)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,一方爲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爲獨生子女的;

  (四)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,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、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爲非遺傳性殘疾,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。

  除以上規定的條件外,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,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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